魯美院字〔2017〕102號
魯迅美術學院學生申訴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健全和規(guī)范學生申訴制度,切實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,根據(jù)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(教育部令[2017]第41號)及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結合我院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學生認為學校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決定或者對其違法、違規(guī)、違紀行為的處分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,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,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申請、做出申訴處理決定,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處理學生申訴職責,應當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公開、及時、便捷的原則,堅持有錯必糾,保障學校教育行政管理權的依法行使。
第二章 處理學生申訴的組織
第四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,負責處理本校學生校內申訴事宜。
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、職能部門負責人、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、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。
職能部門負責人包括學生處、教務處、研究生處、基礎教研部、思想政治理論教研部、黨政辦公室、工會、保衛(wèi)處、物業(yè)發(fā)展中心、監(jiān)察審計處、財務處各一名,基層教學單位兩名。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各一人。
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三人。主任由參加委員會的學生處、教務處、研究生處負責人擔任。
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決定是否受理學生申訴申請;
(二)召集和主持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;
(三)在委員會意見不統(tǒng)一時,做出相關處理決定。
第八條 學生處、教務處、研究生處都下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,按所管轄范圍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。
第三章 學生申訴的申請和受理
第九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決定或者對其違法、違規(guī)、違紀行為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可以向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第十條 學生依照本辦法第九條提出申訴的,應當在收到學校處理、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,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。
因不可抗力耽誤申請期限的,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(xù)計算。申請人耽誤申請期限,視為放棄申訴權利。
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申訴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學號、所屬年級和專業(yè);
(二)申訴事項和理由;
(三)申訴要求;
(四)本人聯(lián)系方式;
(五)申訴人本人親筆簽名;
(六)申訴日期。
學生申訴申請書應當附學校處理、處分決定復印件一份。申請人可以同時提交相關證據(jù)。
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學生申訴申請后,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。
學生申訴申請經(jīng)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、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(guī)定的,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議,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,并通知申請人。
學生申訴申請經(jīng)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、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(guī)定的,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(jù)情況分別做出下列決定:
(一)申訴事項不屬于申訴范圍或者超過申訴期限的,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議,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主任決定,并通知申請人;同時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(jù);
(二)申訴書內容欠缺的,應當責令申訴人限期補正;超過指定期限未補正的;視為放棄申訴權利。
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收到學生申訴申請之日起7日內通知申請人申請是否被受理,逾期視為受理申請。
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申請?zhí)幚砥陂g,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停止執(zhí)行;但對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決定或者開除學籍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,應當停止執(zhí)行。原處理、處分部門或者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需要停止執(zhí)行的,可以決定停止執(zhí)行。
第四章 學生申訴的處理
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受理學生申訴的,應當召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,對學生申訴進行審查并做出處理決定。
出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的委員不得少于委員會總人數(shù)的三分之二。
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做出受理決定之日起7日內,向有關部門調取原處理或者處分的相關材料和證據(jù)。原處理或者處分部門應當同時提交對原處理、處分決定的書面說明和答復。
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,但是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認為有必要時,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,聽取意見。
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按照下列程序組織:
(一)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宣布會議開始,并宣布案由;
(二)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相關人員就有關事實、證據(jù)和依據(jù)進行陳述;
(三)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出席會議的委員對相關事實、證據(jù)和依據(jù)進行審查和評議;
(四)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出席會議的委員進行表決。決議應當?shù)玫匠鱿瘯h委員半數(shù)以上同意。
(五)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宣布會議結束。
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決議時,按照下列規(guī)定辦理:
(一)原決定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鑿,適用依據(jù)正確,內容適當,無重大程序缺陷,應當決定維持;
(二)原決定主要事實不清、證據(jù)不足的,適用依據(jù)錯誤的,處理明顯不當?shù)?,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,應當提出改變原決定的建議,提交學?;蛘邔W校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。
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,并通知申請人。情況復雜不能在規(guī)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,經(jīng)學校負責人批準,可延長15日。
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書的,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請人提交補正申請書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一條 申訴處理決定通知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決定所依據(jù)的事實、證據(jù)和依據(jù);
(二)決定的理由;
(三)當事人向遼寧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權利和期限;
(四)做出處理決定的日期。
第二十二條 學生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申訴申請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,是指具有魯迅美術學院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和研究生。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內、以上,包括本數(shù)。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適用于全體本科生和研究生。本辦法由學生處、教務處、研究生處負責解釋。原《魯迅美術學院學生申訴辦法》同時廢止。其他與本辦法不符以本辦法為準。
魯迅美術學院
2017年7月20日